效力未定的合同类型及其效力如何确定

  2020-07-07   |   139人看过

一、效力未定的合同类型及其效力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分为无处分权的合同、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的合同。其效力的确定都需要有追认权的相对人追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二、可变更和撤销合同的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以上就是网小编对“效力未定的合同类型及其效力如何确定”一问的回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分为:无处分权签订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这几类合同经有追认权的人追认后即为有效。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帮助,若有其他问题,欢迎向网小编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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