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订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是否可单方解除?

  2021-07-03   |   134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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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时,可以请求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后各方签订的凋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应具备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只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双方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达成的赔偿协议才合法有效。

在无法定或约定的情形,且调解协议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时,协议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不得单方解除。

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赔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涉及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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