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离婚案件中子女探视权的规定

  2021-06-30   |   182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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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权利优于家长的探视权

在未成年子女不受家庭暴力影响的权利与加害人探视未成年子女的权利相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权利。

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受害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加害人的子女探视权:

(1)在未成年子女面前诋毁、恐吓或殴打承担直接抚养义务的受害人的;

(2)利用探视权继续控制受害人的;

(3)利用探视权对受害人进行跟踪、骚扰、威胁的;

(4)利用探视权继续对受害人和/或未成年子女施暴的;

(5)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2、探视权的恢复

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考虑恢复其探视权

(1)完成加害人心理矫治,并且有心理机构盖章、治疗师签名的其已经能够控制暴力冲动的证明;

(2)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3、有关探视的具体规定

离婚并不一定能够阻止家庭暴力。暴力和暴力威胁可能随着离婚诉讼而进一步加剧。为了避免未成年子女成为加害人继续控制受害人的工具,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或者调解书中明确规定探视的方式、探视的具体时间和具体地点,以及交接办法。例如:

(1)时间:每月两次,探视时间一般为9:00 --17:00。

(2)地点:双方都信任、也有能力保障受害人和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的个人第三方、特定机构等。

特定机构包括庇护所、社会机构,包括营利和非营利机构等。

(3)接方式:直接抚养的一方按约定提前20分钟把孩子送到指定地点,探视方20分钟后到达指定地点接走孩子。探视时间结束后,探视方按时把孩子送回到指定地点离开。直接抚养方在随后的20分钟内接回孩子。如果探视方有急事,要求临时变更探视时间,一般情况下,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第三方。第三方应当及时通知直接抚养孩子方,确定变更时间。

4、违反探视规定的处置

(1)探视方在探视日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未接孩子,事先又未通知第三方的,视为放弃该次探视。

(2)探视方不得在探视时间之前的12小时之内和探视期间饮酒,否则视为放弃该次和(或)下次探视。

(3)迟到没有超过30分钟的,第三方或社会机构可以向探视方收取孩子的监管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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