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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通常是运用以下方式或手段:
1、主体上的实际控制
公司实际控制人本身不是公司的股东,非股东可以成为实际控制人。即实际控制人可不持有公司股份,实际控制权并不建立在对公司所有权的基础之上,它鲜明的体现了控制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在实践中, 社会公众投资者可以通过查阅公司的年报而轻松获知控股股东的情况。但是,实际控制人在某些情况下则不易辨别和被发现。
2、方式上的控制
方式上的控制具体又包括以下几种:
(1)投资安排。《公司法》第216条所指“投资”,与其他条文中的“出资”有本质的区别。出资是指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为取得公司的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约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行为。而“投资”则分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债权投资指通过购买公司债券,成为公司的债权人,在实际控制人层面的“投资”不仅仅限于“出资”的内容。
(2)协议安排。协议控制方式是指基于合同的安排而控制一个公司,这种合同称为控制合同, 通常包括表决权委托代理合同以及一致行动协议等。
(3)其他安排。实践中,其他安排形式主要包括:人事安排,通过掌握公司董事及高管层的任免权,控制公司内部决策;影响力控制,针对垄断性较高的行业,控制公司的供销商;交叉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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