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农产品进项税的扣除规定

  2021-06-21   |   152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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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解读:从小规模取得的必须是专票才能抵扣10%,普票不可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解读:金额是指不含税金额)和11%[根据财税〔2018〕32号文,2018年5月1日起税率由11%调整为10%;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根据财税〔2018〕32号文,2018年5月1日起税率由11%调整为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解读:进项税额为全额乘以9%)。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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