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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10 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10 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月26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九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该办法一共有八章,分别就一般规定、开工申报与监督、委托与承接、室内环境质量、竣工验收与保修、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涉及法律法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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