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

  2021-05-21   |   64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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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单位须严格按照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的先行用地红线范围施工,超出批准范围用地的,按违法用地论处。

根据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养殖用地必须事先经国土部门统一规划,绝对不应予占用基本农田,尽量占用劣地和荒地;

1、解决养殖事项个人申请,经村镇认可后,到畜牧部门解决规模化养殖备案手续;

2、携带个人申请、村镇证明、养殖备案手续到国土所申请解决养殖用地备案手续,国土所进行现场测量,出具地类、规划等证明,签订土地复耕协议书(保证不改变用途、停养后及时复耕等)。

报国土局审查备案。

3、养殖用地如果建设永久性建筑不能恢复耕种,应当解决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须交纳有偿使用费和造地费;

4、解决养殖备案手续后,不得改作他用。

5、停止养殖后及时复耕,否则按照违法占地处置,予以拆除和罚金的处罚。

养殖用地审批需要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这方面需求的朋友,建议咨询当地的人民政府,具体审批时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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