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2021-04-30   |   144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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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期间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小伙伴们一定要记得,勇敢地承担责任,按照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去处理,切不可肇事逃逸!

怎么才算肇事逃逸呢?肇事逃逸如何认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根据上述第三条的规定,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也即是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首先必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行为人必须是基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所谓逃逸,客观上表现为逃离事故现场、畏罪潜逃的行为。从理论上讲,逃逸行为一经实施,即告成立。即便肇事人逃离事故现场不远或不久,即被交警追获或者被其他人拦截、扭送,均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因而不存在“逃逸未遂”的问题。


涉及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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