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宿舍突发脑溢血怎么赔?

  2021-03-31   |   592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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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宿舍突发脑溢血,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如果不属于工伤的,可以用医保报销相关医疗费用,但不能获得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理解。

该条首先限定的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里的工作时间既包括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也包括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使用的是“工作岗位”,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使用的都是“工作场所”,尽管只是两字的差异,可两条的限定条件却截然不同。

“工作场所”强调的是一个合理区域,这里的区域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还包括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而“工作岗位”强调的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背后实则考虑的是职工是否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在从事本职工作。当然这个岗位既包括日常履行工作职责所在的岗位,也包括受单位指派的其他工作岗位。

因此,在具体的认定过程中必须要结合职工的具体工作,岗位性质综合判断,同时关注两种特殊情形下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第一,在出差途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原则上只要因工外出期间所涉及的时间和区域均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第二,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收尾工作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作出的合理延伸。这两种情形下,如职工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二、对突发疾病的认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从该意见可见,立法本意并未对“突发疾病”中的疾病种类、名称、以及与工作的因果关系进行限定,只要求达到的是限定条件的死亡后果。

如果职工本身就有病,病情在工作中加重导致死亡后果,是否可以认定视同工伤?我们认为既然《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都未对疾病作出限定,该种情形下如果符合其他认定条件,就应当被认定为视同工伤。

三、对死亡的认定

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死亡认定应包含以下三个层面:


第一,这里的死亡不包括家属放弃治疗导致的死亡。这里的放弃治疗不包括在医院经过诊断,确定职工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性,家属放弃治疗后导致的死亡。

第二,这里的死亡包括“脑死亡”。“脑死亡”后有的家属会选择依靠呼吸机实现替代性机械通气。但此时,人的生命已经不可逆转的永久性丧失,实质上是在依靠机械强制维持部分生命体征。理论上,依靠呼吸机通气可以无限延长心跳时间,但一旦撤掉呼吸机,生命体征将迅速消失。因此,这里的死亡应当包括“脑死亡”。

第三,死亡时间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因为医疗机构,亲临了对患者的救治过程,其对患者死亡的宣布,一般是在死者亲属等均在场的情况下,通过医疗器械的显示,作出宣告,相对更为客观。除非有证据可以证明医疗机构涂改病历、违规操作,否则死亡时间都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

因此,如果员工在宿舍突发脑溢血的,如果没有死亡的,一般是不会认定为工伤的。即使是死亡的,也要看情形,符合上述条件的,才可认定为工伤。


涉及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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