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签订购房协议,可以要求退款定金吗?

  2021-03-18   |   140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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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房时已经签订了购房协议,交了定金,能否解除合同、退定金,得看对方是否存在违约的情况。

商品房认购书,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一份合同,而且独立于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认购书并不是购房过程中的必须的法律程序,在法律上认购书视为要约合同。

购房人可以与开发商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出于约束买卖双方交易行为的目的,卖方通常会要求买方签一份房屋认购书,让买家付一笔定金给卖方。这种做法在房屋买卖中被广泛应用。

购房定金,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购房者按照购房款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卖房人的金钱。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果买方无正当理由违约定金不退,卖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这也跟《民法典》中“定金”的规定相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买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可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定金。 

1、购房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无效的直接结果是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具体到购房合同上就是购房者退还房屋,而开发商退还房款。购房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

(1)开发商无权处理该房产。主要有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房屋为共有财产而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该房屋权属有争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等情形;

(2)开发商存在欺诈情形。包括出卖后的期房又另行出卖的;隐瞒房屋被抵押的事实的。

2、违约导致的退房

(1)套型误差导致退房。

(2)面积误差导致退房。

(3)变更规划、设计导致退房。

(4)质量不合格导致退房。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

(5)延迟交房导致的退房。

(6)不能办理产权证导致退房。

在法定的或者约定的期限届满1年后,仍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退房。

所以,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就要看开发商一方是不是存在过错,有无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但是违约金和定金罚则只能选择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八条 【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涉及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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