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彩礼钱法律上怎么处理?

  2021-03-15   |   308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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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嫁之中,男方要送彩礼,女方要陪送嫁妆,这在大部分地区属于传统习俗。在离婚时,彩礼和嫁妆的返还往往成为夫妻双方争议的焦点,一方离婚,彩礼和嫁妆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返还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以上几种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除了第一种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之外,其他两种都是以离婚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如果男女双方还是夫妻关系,男方给了彩礼又反悔,要求女方家庭退钱,这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立法者会倾向于认为,这属于家庭内部可以协商处理的矛盾,不宜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

结婚以后彩礼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的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

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而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则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五条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第十九条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

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如果确实属于第(1)种情况,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其返还彩礼。 

彩礼作为附条件的赠与,当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时,彩礼是可以返还的。这也与《民法典》的规定相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但是,彩礼要如何认定呢?婚前给付哪些才能算作彩礼的范围呢?

要想被认定为彩礼,一般有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是否基于某种结婚仪式程序而给付的;

第二,该给付的财务是否超过了一般赠与的范围。

司法解释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

恋爱期间一方为表达感情馈赠对方礼物,如系金额较小,通常宜作为赠与处理;但如系金额较大,宜作为双方为婚后共同生活先行储备财产条件。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通常会根据伦理道德、公序良俗等综合考虑双方的相处情况、分手情况及个人经济条件及本地经济水平等多种因素,酌情确定是否返还,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涉及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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