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怎么赔偿?

  2021-03-05   |   168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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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和工伤看似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但是某些情形下它们是重合的。那么它们重合的情形是什么呢?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法条依据为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中的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因此,不少人都理解为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认定工伤,但实际上这样的理解是远远不够的。

还有一个重点很容易被忽略,那就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即在该起交通事故里面当事人不承担事故责任或者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

伤者在交通事故中可能会承担的责任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等情形,责任划分由交警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形式做出,非主要责任,是指伤者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的情形时,可以认定工伤。

那么,“上下班途中”应该如何认定呢?

关于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 员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属于工伤; 

(二) 员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属于工伤; 

(三) 员工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属于工伤;

(四) 员工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属于工伤。

我们都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要求事故责任方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但是,工伤应该怎么赔偿呢?

是不是所有的项目都可以享受双份赔偿呢?

    其实不是的!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不管的,劳动者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涉及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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