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离婚冷静期一方不离怎么办?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关于离婚冷静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即是对冷静期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相比民法典实施之前,离婚登记也就增加了一个为期三十天的冷静期,其他并没有什么变化。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那在离婚冷静期满30天后,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民政部回应:要么去起诉,要么一块生活。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在民政通气会上表示,这期间任何一方只要说不同意离婚,等于双方没有达成共识,要么通过到法院去起诉,诉讼离婚,要么两个人在一块生活,说明你们还要再冷静反思。
很多人就担心了,冷静期是否不利于被家暴者?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可能给被家暴者摆脱困境带来更大的困难。
其实根本不会的,《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只适用于协议离婚。
“冷静期”只适用于夫妻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离婚并没有“冷静期”的规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起诉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因此,冷静期的规定不存在不利于保护遭受家暴当事人的问题。离婚冷静期不会成为家暴的庇护所。
如果有一方遇到家暴,应当注意收集家暴证据, 如通过报警、验伤等方式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离婚,争取尽快判离 ,而不是不切实际地跟对方拉锯式谈判。
离婚冷静期只是 给那些冲动离婚的人一剂后悔药,而不是家庭暴力的庇护所。
诉讼离婚需要准备的材料:
1.起诉状。
2.双方的结婚证或者婚姻关系证明书。
提示:结婚证丢失的可以去结婚登记地的民政局开具“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作为双方婚姻关系证明。
3.双方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4.能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这个很重要!)
设立定期限的冷静期有助于减少冲动型离婚,而对于理性离婚的夫妻双方来说,冷静期会使双方更有充裕的时间再次反思离婚决定的正确与否。
涉及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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