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抚养费是怎么算的?

  2021-02-26   |   160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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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孩子的夫妇离婚,自然少不了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一方获得小孩的抚养权,一般都会要求另一方支付小孩儿的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方获得孩子抚养权,另一方则每月需要支付小孩的抚养费。

抚养费的范围包括: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须的费用都属抚养费的内容。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奢侈品、出国旅游、购买商业保险等费用,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或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或子女患有白血病需骨髓移植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

那么,抚养费的数额应如何确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小孩实际花费的一半与支付方月总收入的比例相比较,小孩实际花费的一半小于支付方月总收入的比例的,小孩实际花费的一半可以参考为抚养费数额,反之支付方月总收入的比例参考为抚养费数额。 

    抚养费的给付方法 :

1.抚养费应定期给付。

定期给付,通常以月、季度、一年为时间单位支付抚养费。一方每月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应按月给付;没有固定月收入的,则可按收益季度或一年一次定期给付,无论是按月还是季度、半年或年定期给付,为了便于执行,都应在调解协议或判决书中加以明确。

2.如果支付抚养费一方有经济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但对于一方要求一次性给付的要慎重处理,确有必要采取一次性给付的,要注意掌握条件。以下情况可以一次性给付:  

(1) 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

(2) 支付方是出国、出境人员;

(3) 支付方是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业主等人员; (4)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给付到子女18岁或是可以独立生活为止(指参加工作有了经济收入,具有独立的生活来源)。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子女虽成年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则父母仍要给付抚养费,例如:

1.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 尚在校就读的(指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3. 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抚养费变更的条件 :

要求增加抚养费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要求减免抚养费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涉及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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