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时写欠条不是本人签的字合同还有效吗?

  2021-02-25   |   141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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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不是本人亲自签字的,欠条无效。未经本人签字,也未授权其他人签字的,贷款合同对本人无效,本人不需要承担还款义务。

借款合同必须要有借款人本人签字。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即贷款人将货币交付借款人使用,借款人依照有关规定,按期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及其利息返还给贷款方而确定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为了保证自身安全,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在贷款合同有效期间的财务状况 (特别是它的流动性) 至少要同签订合同时的情况不相上下。

借款合同本身只是表示在借方违反合同条款的场合下,贷款人有采取行动的合法权限。否则的话,贷款人将受到它承诺的贷款条件的约束,一直要等到合同期满才能采取纠正措施。

根据《民法典》、《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一般还应包括以下条款:

1、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国家信贷政策在贷款的限额、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规定,以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订明借款种类,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

2、借款币种

借款币种即借款合同标的的种类。借款合同的标的除人民币外,还包括一些外币,如美元、日元、欧元等。不同的货币种类借款利率有所不同,借款合同应对货币种类明确规定。

3、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即贷款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与哪种生产要素相结合,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借款用途是由借款种类和条件所决定的,银行严格规定各种借款用途并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有利于保证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保证贷款的安全性。

4、借款数额

借款数额,是指借贷货币数量的多少。任何合同都必须有数量条款,只有标的而没有数量的合同是无法履行的。没有数量,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就无法确定,借款合同没有借款数额,就无法确定借贷货币的多少,也失去了计算借贷利息的依据,因此,没有借款数额条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5、借款利率

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的比率。利率的高低对确定借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多少至关重要,借款合同不能没有利率条款。

6、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应按借款种类、借款性质、借款用途分别确定。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必须具体、明确、全面,以确保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

7、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将借款返还给贷款人。借款人一般可以采用一次结清和分期分批偿还,如果是分期的情况,应明确具体时间以及具体金额等。

8、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违约责任条款,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就失去了法律约束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于督促当事人及时、正确、全面地履行合同,保护当事人权益有重要意义,因此,也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如签字人未经授权,

借条没有本人签字,当然如自愿追认、认可的,也是有效的。

如果是冒充他人签名的,由冒充人承担合同责任。如没有代理委托书的情况下,冒用他人名字签订合同,属于违背本人意愿,可携带非本人签字证明(说明)、身份证原件与签订合同方进行沟通说明废除该合同。

如果是由他人代理签订的,也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的效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涉及法律法规


《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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