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以个人名义借贷,能否要求公司赔偿?

  2021-02-04   |   126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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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个人名义借贷,能否要求公司进行赔偿?

以个人名义借贷,必须明确该笔债务的用途,如果是 用于公司经营方面的,则可以要求公司进行偿还;或者个人偿还以后再向公司进行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有条件地扩大民间借贷的清偿主体。

企业向第三方借款给个人使用或者个人向第三方借款给企业使用,用款人是否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单从合同相对性来看,贷款人只能向合同对方当事人主张偿还债务,这往往会导致实际用款人借此逃避债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再次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规定在特定情形下,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共同负责清偿债务:

(一)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的;

(二)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

2、公司领导以个人名义向员工借款的,能否要求公司承担呢?

如果公司领导以个人名义借款,且该笔债务没有用于公司经营的,则属于个人债务。员工不可要求公司承担,因为该笔债务跟公司并没有什么关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对方如果不偿还借款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要求对方偿还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3、民间借贷纠纷要如何起诉?

(1)确定管辖法院

    双方有约定的,则按照合同约定的来;没有约定的,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写好起诉书,携带证据和起诉书到法院立案并交诉讼费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为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所提交的证据多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这些大都属于书证范畴。当然,债权凭证的表现形式不仅限于法律已列明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形式,还包括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如短信、微信、博客、网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以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3)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主要有:宣读法律纪律、开场白、询问是否回避、询问材料是否收到、法庭调查阶段(具体包括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法官问话)、法庭辩论阶段、最后陈述阶段、退庭后核对笔录、宣判等几个阶段。

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在法庭调查阶段时比较重要的是质证。当事人在辩论阶段可以围绕本案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充分行使辩护权。法庭辩论结束后,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官作出裁决。

(4)执行判决。如败诉方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胜诉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涉及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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