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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商逾期交房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逾期交房,即属于合同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买方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2、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开发商逾期交房应如何承担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故根据该规定,买方应向房地产公司主张逾期交房期间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作为违约金,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约定开发商交房时应书面通知,但开发商称曾电话通知,而买方未接到,造成的逾期交房,开发商是否应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基本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房屋交付手续复杂繁琐,须双方协助配合方能完成。按照交付惯例,先由出卖人发出交房通知书,载明收房所需资料,交付时间、地点等必备事项。买受人须按交房通知书要求配合协助出卖人办理交付资料、验房,办证,缴费等手续,故出卖人发出交房通知书系启动交付程序的前提条件。
双方明确约定开发商应书面通知购房者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开发商未发出书面交房通知,则构成违约,理应为逾期交房承担责任。
涉及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第五百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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