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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管手术是否成功、病情复发由于什么原因引起的,作为义务人员都有义务告知患者或者其家属实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生告知范围具体应包括如下几方面:
1、医生应客观全面地记载档案,以此作为第一手材料,主动向患者说明;
2、医生应告知诊断的病因;
3、存在多数疗法时,应告知各种疗法的优劣利弊,哪种疗法最适合患者,及选择该疗法的理由;
4、告知将要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内容;
5、告知医疗行为的预想效果及改善程序;
6、告知该行为不实施的后果;
7、告知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
8、告知医疗行为成功的几率;
9、告知医生在发生不确定危险因素时的对策,当然医生告知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但是紧急情况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那么,由此发生的损害,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均由医疗机构来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不得以“选人不当之过错”或“已尽监督职责”为由,从而推卸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那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之后,能否向其医务人员进行追偿呢?
对此,我国《民法典》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从先关法律法规及其解释等来看,立法者还是倾向于肯定医疗机构享有追偿权的。因此,我们认为,如果医务人员在造成损害中有过错,则医疗机构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对其医务人员应当享有追偿权。医务人员应当赔偿医疗机构因赔偿患者的损失所造成的损失。
但是,考虑到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经济实力对比以及双方的关系,我们应当严格限制医疗机构追偿的数额。实践中,只有在医务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医疗机构才可以向该医务人员进行追偿。如果医务人员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或者只有一般过错,则应由医疗机构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不应享有追偿权。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不管医务人员与医疗机构属于什么关系,只要在诊疗中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责任。但是医务人员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医疗机构可以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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