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治疗失误,导致孩子精神失常,已跳楼身亡!

  2021-01-22   |   149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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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粉丝在听律小程序上咨询去医院看病,医生治疗时失误,导致孩子精神失常,孩子跳楼已经身亡,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治疗失误导致孩子精神失常,大概率应该属于医疗事故了。

什么是医疗事故呢?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我国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均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发生医疗事故后,医院方应该如何处理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对于患者的相关诊疗记录资料,院方也要妥善保管、提供。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治疗导致精神失常跳楼的,此前的案例中也有类似情况。

2010年6月25日,青岛市民王某因肺病住进青岛市胸科医院。入院前王某出现了嗽、咳痰,加重伴胸闷、憋气等症状。入院诊断为胸部阴影性质待诊、继发性肺结核复治和高血压病。当天王某就被收治住院治疗。住院6天后,王某从病房的二楼跳下,导致脊柱骨折。

法院审理认为,青岛胸科医院给王某的药物丙硫异烟胺,本来是应该一次吃0.2克,每天吃三次,但医务人员却一次性给了王某一瓶100片装的药物。

在药物丙硫异烟胺的不良反应中,较常发生有精神抑郁、精神错乱等,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存在毒副作用;该药的药代动力学表明该药服用后1至3小时血药浓度可达峰值,有效血药浓度可持续6小时。医院没有按用药规程发放药物,也不能确认王某的服用剂量,没有提供王某的饮酒和酒后可能导致出现精神症状的证据。

对这类药品的首次应用时,医院应告知该药的治疗作用和不良反应,以及使用该药可能产生的副作用,但医院未能充分履行其告知义务,也未尊重患方的知情权,存在过错。另外,王某住院服药出现症状后,已经对自己的行为不能控制,医院仍没有从王某的药物中的不良反应里寻找答案,也没有收回该药物,而是将原因归为王某饮酒和家属疏忽。直至王某凌晨4时10分跳楼,院方亦没有对几小时前烦躁不安的患者加强监护,法院认为医院存在注意与预见的缺陷,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的跳楼与医院“错给药”导致出现精神错乱等不良症状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整个后果的70%的责任,判医院赔给患者30余万元。另外30%的责任由原告自己承担。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时,一定要注意严格谨慎,毕竟稍不注意,就可能导致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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