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的平台上卖同款鞋子,竟被对方投诉!

  2021-01-15   |   259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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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粉丝在听律小程序上咨询我在某平台上卖别人同款的鞋子被对对方起诉了,该怎么处理?

在网上购物的时候,我们经常能发现同一款衣服、鞋子等,许多的商家都在卖,除了价格差异,样子等都差不多。其实这种一般都是侵权的。

卖品牌同款没有得到授权或同意就是侵权的。行为侵犯了该品牌的专利权,即使换成自己的商标,也属于侵权行为,依法要承担给该品牌造成的损失。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专利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1)排他性,也称独占性或专有性。专利权人对其拥有的专利权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这是专利权(知识产权)最重要的法律特点之一。

(2)时间性,指法律对专利权所有人的保护不是无期限的,而有限制,超过这一时间限制则不再予以保护,专利权随即成为人类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3)地域性,指任何一项专利权,只有依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产生并在该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这也是区别于有形财产的另一个重要法律特征。根据该特征,依一国法律取得的专利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而在其它国家则不受该国家的法律保护,除非两国之间有双边的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或共同参加了有关保护专利(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专利权的客体,也称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专利法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擅自卖他人涉及的同款,指的就是外观设计方面。

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产品,是指任何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通常,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形状是指对产品造型的设计,也就是指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制造的结果;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图案可以通过绘图或其他能够体现设计者的图案设计构思的手段制作。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的色彩。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专利权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1)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2)单位,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来说,专利权的主体是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所在单位。

(3)受让人,是指通过合同或继承而依法取得该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

尚未经过授权,擅自卖同款,不属于合法的受让人,不能依法取得专利权。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专利申请权转让之后,如果获得了专利,那么受让人就是该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转让后,受让人成为该专利权的新主体。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双方约定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权归委托方,从其约定,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如果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没有协议,构成委托开发的,申请专利权以及取得的专利权归受托人,但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技术。

继受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之后,受让人并不因此而成为发明人、设计人,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也不因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而丧失其特定的人身权利。

从专利实施权的角度讲,受让人还保护专利实施权的受让人,也就是指通过合同约定,获得专利实施权的法人或个人,包括独占实施许可人、排他实施许可人和一般实施许可人。

目前此类纠纷频发,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侵权人法律意识淡薄,侵犯行为高发、频发。

许多人习惯了“拿来主义”,直接使用权利人作品;二是权利人预防侵权能力不足,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权;三是批量维权诉讼数量较多,商业化维权现象明显;四是被告遍布全国各地,案件送达困难。一些公司的实际注册地和办公地址不一致,登记地址随意的现象十分普遍,导致案件送达非常困难。

听律建议专利权人,一定要积极采取技术措施,预防侵权,在发现侵权行为后要及时进行证据固定,保全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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