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殊原因辞职,公司扣除工资怎么办?

  2021-01-07   |   169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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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一)双方约定离职的,用人单位应该立即支付工资,不得克扣;

(二)自动离职就是你在单位工作期间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试用期提前3天告知)单位,你就离开单位;如果你自动离职,单位可以要求你赔偿擅自离职给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产生的费用,不过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单位的损失确实是因为你擅自离职造成的。

也就是说,如果真的有急事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支付工资,不得克扣;但是如果确实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了,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扣除此部分,但不得超出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如何解决损失赔偿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为此提起诉讼,显然不具有现实意义,因为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不成正比。

另外,员工紧急辞职又不属于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故用人单位亦无法通过设定违约金来制约此种行为。

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对用人单位而言,提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损失计算办法及大致数额并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未提前通知单位擅自离职的,根据应通知日期折算单位损失,此作为单位寻人顶岗的费用,双方协议约定在末月工资中扣除。此种做法并不与现行规定相悖,也符合企业操作实际。

但是,总有无良公司以员工紧急离职为由随意克扣员工工资,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扣除损失后的可得报酬。

无故克扣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 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可以合法减发劳动者工资,但不得随意克扣。有随意克扣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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