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人流之后有残留,医生却没有告知病人!

  2020-12-31   |   161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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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粉丝在听律小程序上咨询我人流术后有残留,12天复查时医生才说她知道没拿干净!说当时出血较多!我想知道当时医生有责任告知病人吗?



首先可以很明确地说明,医生是有责任告知病人的,这是医生的告知义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医生告知范围具体应包括如下几方面:

1、医生应客观全面地记载档案,以此作为第一手材料,主动向患者说明;

2、医生应告知诊断的病因;

3、存在多数疗法时,应告知各种疗法的优劣利弊,哪种疗法最适合患者,及选择该疗法的理由;

4、告知将要实施的医疗行为及内容;

5、告知医疗行为的预想效果及改善程序;

6、告知该行为不实施的后果;

7、告知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

8、告知医疗行为成功的几率;

9、告知医生在发生不确定危险因素时的对策,当然医生告知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当然,也有医生没给与告知,也不应认定为医生有责任的情形:

1、医疗行为的危险性极其轻微,而且发生的可能性极小,没有告知的必要。

2、患者本身非常清楚自己的症状而不必说明。

3、患者自愿放弃医生的说明义务。

4、情况紧急为抢救患者而无法先行告知。

5、法律有特别规定,例如:法律规定了结核病防治、性病防治、预防接种等强制性治疗、对于传染病暂时封锁消息等等。

6、根据治疗的目的,做出说明将对患者极为不利,例如:患者患有绝症、从稳定其情绪以利于治疗的角度看,不宜告知实情,但仍应告知其家属。

很多的医患纠纷案例告诉我们,很多情况下医患双方都在相互纠结着一个相同的问题,患者说“医生没有告知我**,没有给我说清楚”,医生却辩解“我已经给你说了N次了,怎么没说”,到底说了没有只有天知道。那么做为医生,在对患者怎么告知才能算尽了告知义务呢?

原则上:医生对患者或家属进行了口头上的病情及诊疗方案的告知等同于对其进行了书面告知,效力是一样的。

那我们为什么要进行书面告知呢?---原因很简单“空口无凭,签字为证”

口头告知与书面告知的效力对比:

留有证据的口头告知等于书面告知;

患方认可内容的口头告知等于书面告知;

患方不认可内容的口头告知等于没有告知。

很多已结案的案例显示出医生未尽告知义务,让医院或医生承担了不应当承担的责任,追其究竟,不是没有告知,而是不会告知。对于应当书面告知的内容没有书面告知而是进行了口头告知,对于书面告知的内容被拒绝签字后又没有留下拒绝签字的证据,有口说不清。

因此,对于医生履行告知义务的事情,最好留下证据

一份完整的告知书应当包括七项内容:

1、至少有一个明确的诊断;

2、针对患者的病情,至少有两种以上可供患者选择的治疗方案(或替代方案);

3、医生应当解释说明每个方案的优点及风险;

4、针对诊疗过程中可能出现或潜在的风险医生将采取什么预防方案或提前做好那些保护性的措施;

5、依据患者目前的病情,结合检查化验结果,医生从专业的角度上建议患者选择那一种方案比较好;

6、患者了解自己的病情后决定选择医生所列举的那一种方案。如果患者的意见和医生的建议相同,签字后实施诊疗方案,如果不同意或不认可医生的建议,有权选择另请高明;

7、患者书面明确写出自己的选择意见并签字。

现如今,医疗纠纷频发,医护人员只有依法依规行医,按要求做好诊疗工作,才能更有效的免于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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