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做手术之后手指伸不直,医院不承认,该如何处理?

  2020-12-31   |   152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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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可以确定一下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依据医疗事故的概念,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国家对有权开展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和有权从事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规定了严格的许可制度。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组织,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只能是非法行医的主体。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而是一般的过失人身伤害。

(二)行为的违法性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法律、法规、规章一般是由不同的立法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诊疗护理的规范、常规既包括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协会基于保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原则,在总结以往科学技术成果的基础上,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出具有技术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认真执行的各种标准、规程和规范,又包括医疗机构指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护理、检验、诊断以及医用物品供应等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及步骤。

(三)主观上存在过失

医疗事故的主观方面要求必须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不是故意伤害患者,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并不是追求或希望损害结果的发生。过失又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

2.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

(四)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

所谓“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造成了卫生部制定实施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所规定的患者人身损害的情形。

(五)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是判定医疗事故成立的重要条件,并且要求两者之间应当是直接的因果关系。所谓“直接的因果关系”是指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没有这种必然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就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患者也可以直接去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医疗事故鉴定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属于医疗事故,医院方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首先是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主要以经济赔偿责任为主,辅之以行为责任如赔礼道歉,并且允许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在卫生行政部门主持下进行调解。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

其次是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责任主体是医务人员。

再次是行政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发生导致患者死亡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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