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科医生把孩子的牙看坏了,没人解决此事,该如何解决?

  2020-12-31   |   17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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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粉丝在听律小程序上咨询原本小孩的牙有一点毛病,结果被牙科医生处理的直接坏掉了,还没有人解决这件事,该怎么办?  

如果医疗机构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无须通过鉴定就可以认定其行为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医疗机构没有上述情形,不经过鉴定不能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此时没有鉴定意见,根据已有证据,法院不能直接认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就应当要求患者参加鉴定,并向其释明拒绝鉴定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如果患者本身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实施,而法院根据其他证据,无法对案件事实,即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作出判断时,就可以判决由拒绝配合鉴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所以,建议患者在索赔不成的情况下,申请医疗过错责任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走法律途径维权。

如果此时发现该牙科机构并不具有资质,该医生也没有行医资格的话,属于非法行医的,该机构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以上条文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但不管怎样,医疗机构方存在过错的,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作为患方,要如何正确维权呢?

维权途径:

(一) 协商

发生纠纷后,可以与医方可自行协商,认真听取对方意见,核实相关信息材料,实事求是,协商解决。涉及赔偿的,可以与医方达成书面赔偿协议。

提示:不要冲动,更不要“医闹”,一旦发生医闹,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二) 调解

1.与医方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解决时,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与医方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同时,该调解协议书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委印章后生效。

提示:与医方同意对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的,医调委将协助进行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医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发生医疗纠纷后,还可以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第56条向医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

4.与医方对赔付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与医方共同委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的机构(一般是当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1年内单方向卫生局递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明确责任。

注意:

(1)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 卫生行政部门将根据请求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2)调解成功的,你方与医方可签订调解协议书并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履行。

(3) 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卫生行政部门将不再调解。

(三) 诉讼

1.与医方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或者不愿协商调解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方承担民事责任。

2.对于医方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直接报警,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医方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

证据收集:

应在发生医疗纠纷后,自行或委托他人复印或者复制门(急)诊病历、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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