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竟给法院寄了自己的“火化证”!

  2020-12-25   |   166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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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江都的杨某及其公司相关人员涉嫌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决定找人提前打点,以谋求轻判刑、少坐牢。2018年,杨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泰州人毛某祥,称可以帮助杨某办理取保候审等事项。杨某累计向毛某祥提供的银行卡转去192万元“打点费”,最终发现被骗。

毛某祥骗取他人钱财192万元后被查处,但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在开庭前向法院寄去了伪造的“死亡证明”等文件,被法官明察识辨,最终毛某祥被依法判刑。12月24日,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当庭宣判。



被告人毛某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被告人毛某祥骗取他人钱财192万元,其行为已经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毛某祥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在开庭前竟向法院寄去了伪造的“死亡证明”等文件,开庭前不久,“毛某祥朋友”向江都法院法官寄了一封信,信上说,毛某祥已经因病去世,无法出庭接受庭审。随信寄来的,还有他的户口注销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殡葬服务收费收据、火化证等。法官对被告人毛某祥的死亡证明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发现存在公章不规范,寄件人不详等疑点,主动联系被告人家属核实情况,并发函至侦查机关要求进一步核实查处,最终发现毛某祥此时正在上海某医院就医,生命体征也很稳定。毛某祥交代,其办理取保候审后,对入狱服刑很畏惧。某次他偶然间看到了办假证的广告,于是就想着可以给自己办理假的死亡证明,人死案销,就不用被判刑。然而其行为扰乱了司法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导致其“罪上加罪”。

被告人毛某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的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所谓公文,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决定、通知、函电等。某些以负责人名义代表单位签发的文件,也属于公文。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也可以是书写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所谓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如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护照、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等。对于伪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因本法或本条另有规定,不以本罪论处。所谓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他们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记,公文在加盖公章后始能生效。用于国家机关事务的私人印鉴、图章也应视为本款所称印章。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种假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的情况下而模仿其特征而复印、伪造另一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伪造或制作,又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而擅自制造。另外,模仿有权签发公文、证件的负责人的手迹签发公文、证件的,亦应以伪造论处。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往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毛某祥在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司法秩序,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期间又犯罪怎么办呢?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没收保证金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还可以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公安司法机关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毛某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诈骗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犯罪后,被告人毛某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祥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毛某祥在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司法秩序,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合议庭评议后,依法以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被告人毛某祥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一万元;未退赃款计人民币一百九十二万元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听律在此提醒,不要以身试法,一旦犯罪也要及时自首,坦白从宽,不要搞什么歪点子,最终总逃不过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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