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离婚,对方却不同意!

  2020-12-15   |   158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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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粉丝在听律小程序上咨询跟对方感情不和想要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应该怎么解决这件事?


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而对方又不同意离婚、或者对方不出面拒绝沟通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一、 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因此,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而对方又不同意离婚的话,建议向法院起诉离婚会比较好。 对方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建议先搜集双方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


二、不服离婚判决的应该怎么办

诉讼离婚后,一些财产纠纷不能再行向法院诉讼只能向法院申请再审,这就包含不服离婚判决的情形。

1、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提及但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中未处理的财产

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提及了某些夫妻共同财产,可能是由于法院认为没有证据或者其他原因在判决时未涉及到这些财产,或者是法院在调解时未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调解,调解书中未处理这些财产。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对这些财产不能达成协议,发生纠纷的只能申请法院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再审,以纠正生效判决书、调解书的错误。

这是因为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这些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已经提及到,原审法院对这些财产应当进行处理,如果没有处理、或者处理不当都属于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的问题,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的程序予以解决,而不能再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2、对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不服的

诉讼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不服的,只能向法院申请再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对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已经丧失了诉权,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只能行使申诉权,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再审。

诉讼离婚后,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还需要配合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以证明该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法院判决离婚的,不需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书,因为法院生效后的离婚判决书与民政局的离婚证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所以当事人不需要将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换离婚证。但离婚判决书要配合生效证明一起使用。

当法院不主动出具判决生效证明时,当事人领取离婚裁判文书后,应在文书生效后及时向法院申请开具生效证明,以免日后办理相关事务时发生不必要的延误。

离婚判决如果已经送达到当事人的话,从送达到当事人之日起的15日内是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如果在15天内不进行上诉那么离婚判决将会生效。


离婚肯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不可避免的就是房产。那么,房产要怎么分割呢?那些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呢?

三、夫妻共有房产

(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并付清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双方名下。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房款,登记在双方名下。

(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登记在双方名下。

(4)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则按出资情况按份共有。

(5)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6)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

(7)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付清房款,但登记在双方名下。

(8)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否则父母出资部分则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赠与。

(9)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除非能够证明出资方父母明确表示向其子女配偶单方赠与,否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10)婚后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11)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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