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凤凰城游玩租衣服,却被商家告知禁止自拍!

  2020-12-14   |   141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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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玩古城,租借一套美美的民族服饰,留下一些美好的回忆,这无可厚非。可是近日,在凤凰古城却出现了游客在租民族特色衣服后被禁止自拍的事件。

12月13日,游客在凤凰古城内游玩时租当地特色服装,租完后却被告知不允许自己拍照,只能让商家拍照。对此游客质疑称这是霸王条款,游客租衣服就是为了自己拍照的。而商家称游客的相机不行,自己的相机“价格一万三”。

对于该事件,凤凰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该事件已经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正在积极调查,落实清楚之后会进行一个官方回应。


一、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因此,该事件中商家行为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工商部门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二、游客自己未尽安全义务而受伤的,可否要求景区管理者赔偿?

游客购票到景区游览,景区负有保护其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义务。

实践中,景区多以导游图、游览须知等方式提示游客。这实际已经对每一位不特定游客尽到了告知游客景区景点、路线以及提醒游客道路险要、注意安全的义务。如果游客所走的路线是明确标明的非景点区域,因此致其自身人身或财产蒙受损失的,根据我国《旅游法》第70条第2款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因此,如果是游客自己的原因受伤的,其责任应当自行承担。


三、想要出门旅游的时候,我们经常会选择旅行社。跟旅行社签合同的时候要注意什么呢?怎么才能不被坑呢?

1、用不可抗力免责

霸王条款:“因交通延误、战争、大风大雾、政变、罢工、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额外费,旅行社不予承担。”

交通延误、飞机故障、航班取消等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不能成为旅行社免责的理由。该条款擅自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也扩大了旅游经营者的免责事由范围,加重了旅游者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对于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额外费用,旅行社不能一概免除。

2、财产损失概不负责

霸王条款:“请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财物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70条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3、中途退团费用不退

霸王条款:“客人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本条款未考虑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的原因,也未合理分配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既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加重了旅游者的责任,排除了旅游者的权利。

4、不成团只退费不赔偿

霸王条款:“此线路如因人数不够不成团,我社将提前两天(含出发当天)通知改期、改线或全额退回团款,不作任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63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30日通知旅游者。”此条款中旅行社仅提前两天(含出发当天)通知改期、改线或全额退回团款,都会不同程度地损害旅游者的权益。

此外,由于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够的原因而取消的团队计划,属于旅行社违约,因此除非旅游者同意改期、改线,否则,旅行社除全额退回团款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违约金超过法定或合理数额

霸王条款:“游客因个人原因违约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在出发前2~1天以内通知的,收取团费的100%的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65条赋予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组团社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旅游行程结束前可能发生在旅游行程开始后,也可能发生在成行之前。

本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可能过分高于因旅游者违约给旅游经营者造成的损失,加重了旅游者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不予更改、签转、退票。

6、出票后不可更改

霸王条款:“合同一经签订且付全款,团队机票、列车票、船票即为出票,不得更改、签转、退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65条赋予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组团社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即尚未购买的票不再购买,已经购买的票在扣除退票费后退还给旅游者。

本条款违背公平原则,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7、地接社额外费用游客自理

霸王条款:“地接社在与全体游客沟通确认后有权调整行程,由此而产生的行程之外的费用由游客自理,组团社只负责退还行程中未发生之费用,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旅游者与地接社协商一致、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应退还旅游者。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71条,归因于地接社的,旅游者既可要求地接社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向地接社追偿。

本条款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凤凰古城内所有涉旅照相行业,管理上未建立长效机制,准入门槛低,照相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从而导致对照相从业人员管理混乱、行业乱象频发,希望有关部门能有效治理,对照相从业人员围追游客、强买强卖的行为进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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