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因车祸送医,途中却再遭水泥罐车撞飞救护车导致......

  2020-12-10   |   158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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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2月6日,湖南长沙市岳麓区潭州大道荷叶路口,一辆救护车与一辆水泥罐车发生相撞事故,造成1死4伤。事发当日早上,死者林某立在其小区门口被车碰伤,随后叫来救护车送医,不想在途中出事。事件发生后,交警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处置,目前交警部门正在进行事故调查。



本次事故中涉及的责任划分需要交警部门结合现场情况进行判定,如果相关当事人对于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救护车行使道路优先权的条件

我们都知道,在道路上开车要注意给救护车让道。因为救护车承载着治病救人的重大使命。但是,那是不是就是说,救护车就可以在道路上肆意行驶了呢?自然不是这样。

救护车免责,必须准守三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紧急任务、确保安全、使用警报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法律给予救护车在运送病人的途中闯红灯的特权,本意是为拯救生命,因为,对于那些危重病人而言,抢先一秒有可能就赢得一线生机。然而,因救护车闯红灯等原因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并不少见,拯救生命的同时却可能伤害了另一条无辜的生命。

究其原因,是相关法律规定不够严谨,给了事故双方“各自解读”的空间。救护车虽然有特权,但如果不在遵守安全的前提下闯红灯,就很容易导致车祸发生。

救护车使用道路优先权的三个前提,一个都不能少。

1、救护车只有在执行紧急任务时,而不是每一次接送患者都可以闯红灯。

2、必须确保安全,这个没有客观标准,仅靠司机的主观判断,这点是需要法律修正完善的。理当有一个标准操作规程,驶入入路口应减速并进行观察,在确认周边车辆行人都注意到救护车准备横穿马路的情况下,才快速通过,才是谨慎的做法。如果没有标准可循,把“确保安全”只寄托于司机主观判断上,实在不靠谱。

3、使用警报器,救护车不开警报器的情况下闯红灯、超速行驶等,车辆和行人根本得不到提前预警。这种情况下,怎么能做到及时避让?

对于警报器的开启,法律规定的是“可以”,而非是“必须”。这意味着不拉警报闯红灯,尽管极具危险性,却是合法的。此前在有的司法判例中,法官就以此为依据,认定救护车未鸣报警器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这样的合法既不合情,也不合理,也难怪许多人难以接受。 

综上可见,紧急任务、确保安全、使用警报器,救护车免责这三个前提,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救护车等特种车辆拥有道路优先通行权,但优先通行权绝不该成为毫无约束的特权。


交通事故赔偿

事故造成五车不同程度受损,救护车上乘车人林某立、蔡某、林某谊、高某及救护车驾驶人张某等5人受伤,其中林某立因伤势严重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3时47分死亡。

目前,受伤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有人伤亡,就必然牵扯到赔偿的问题。具体怎么赔偿呢?

交通事故具体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如下: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否按主次责任分成 

该起事故造成了林某立抢救无效死亡。那对于林某的死亡赔偿金是怎么说的呢?

交通事故伤害赔偿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上文我们知道,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如要按城市标准计算,受害人要么是城镇户口,要么是连续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1)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2)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但这是规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1) 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 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 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 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发生交通事故叫救护车,谁知在救护车上却发生了更大的交通事故,直接丧命。林某的遭遇真的是让人意外又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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