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夫妻自立遗嘱,名下房产却留给侄儿,独生子女告上法庭!

  2020-12-09   |   191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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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0年,湖南郴州的陈建军夫妇俩自立了一份遗嘱,并通过公证处进行公证,将名下房屋留给唯一的女儿陈爱玲。陈建军老人的妻子去世后,陈爱玲对父亲的探望逐渐减少。2013年,陈建军老人也确诊肝硬化,于2017年去世。

之后,陈爱玲希望通过遗嘱继承房屋时,却发现自己并非继承人 。原来,陈建军病后,其侄儿一直负责照料他的生活起居以及医疗陪护,陈老于2017年再次设立遗嘱,将房产留给侄儿。而陈爱玲认为,自己的公证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表弟归还房产的所有权。

法官表示,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前后相隔七年的两份遗嘱,究竟该以哪一份为准。 最终,一审法院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认定女儿陈爱玲手中的遗嘱已经失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廖军说:“他的女儿虽然是唯一的女儿,但是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从公序良俗也好,遵从真实意思表示也好,一审法院判决,最后一份遗嘱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

对于一审的判决,陈爱玲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官表示,按照现行《继承法》以及明年即将实施的《民法典》规定,陈老的最后一份遗嘱是具有法定效力的。


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法律规定,赡养人不只要履行经济上的赡养义务,还要在精神上照顾老人。

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作为女儿虽然是唯一的女儿,但是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却想要行使继承权。显然老人在去世前,对女儿的所作所为也是心寒的。因此,默默地将自己的房产留给了一直尽心尽力照顾自己的侄儿。


遗嘱继承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有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对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在其死后生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但是,这种处分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充分考虑老人、妇女、儿童、胎儿及残疾人和无生活来源人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意识清晰的时候,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实意志,如有必要,最好进行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是效力最高的遗嘱。

《继承法》对遗嘱继承和遗赠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针对有效遗嘱形式的最新规定中,新增了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陈老的最后一份遗嘱是录像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陈老的最后一份遗嘱是录像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不同的遗嘱,应该以哪份为准?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根据这一规定,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均未办理公证应以最后遗嘱为准。但是数份遗嘱中,如果有一份办理了公证,不论前后,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因为,陈老的两份遗嘱都做了公证,按照法律的规定,应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房产理应归陈老的侄子所有。

在法律实践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家庭一改以前“立遗嘱不吉利”、“立遗嘱不利于家庭和睦”的观念,开始重视遗嘱的设立,并尊崇法律的规定来设立遗嘱。现在,有效遗嘱形式由过去的五种增加到七种,有法可依的同时,也遵守着公序良俗的原则。

多份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并且必须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在明年将实施的《民法典》中,也是明确了这一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最终,表弟愿意支付陈爱玲一定的经济补偿,陈爱玲不再追究房产所有权,双方完成庭外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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