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母亲以14万的价格卖掉亲生孩子,收到钱却后悔,买家气到报警的原因竟然是这!

  2020-12-07   |   311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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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母女二人卖掉亲生婴儿,收钱后却又反悔,买卖双方为抢孩子引发争执报警,由此牵出了一起拐卖儿童案件。

罗某某和其妈妈孟某某商量将腹中孩子给别人养,此事也得到了罗某某丈夫的同意。

与此同时曾某某、陶某某夫妇却为一直未能生育发愁,经中间人牵线介绍,以1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罗某某的孩子。

次日,孩子的亲生父亲反悔,他担忧“拿这么多钱犯法”,以孩子要去医院体检为由把孩子“骗”回。此后几天,尽管曾某某再三催促,罗某某和孟某某迟迟不肯再将孩子抱回,曾某某觉得对方收了钱还要反悔,情急之下向公安报了警。

最终,这场买卖婴儿的闹剧以涉嫌拐卖儿童刑事犯罪案件被公安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亲生父母贩卖自己子女,到底有没有构成犯罪?

谁都无权买卖孩子,买卖双方都要获刑!

其实,在我国的拐卖儿童犯罪中, “亲子亲卖”一直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

早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就明确提出,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并公布了可以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四种情形:

①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②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③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④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出于结婚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出于抚养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员、亲友参与的,对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比起人贩子拐卖儿童,令人更心痛的是被亲生父母卖掉的孩子,因为他们的父母从来没想过把这个孩子留下来,孩子在他们眼里只是一种获利工具。

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物品,即使是亲生父母也无权随意买卖孩子。

父母以无力抚养为由,收钱将孩子“送养”、出卖,不仅侵犯了子女的人身权利,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父母应当成为呵护孩子健康成长的“港湾”,而不是把孩子当做换取钱财的“筹码”。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是一种世界性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

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

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

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表现形式,是本法对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 、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五种行为方式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

犯罪对象必须为已满14周岁的成年或未成年女性和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如被收买的妇女是与人贩子合谋进行诈骗的妇女,则不构成此罪。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行为人以货币或其他财物换取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在主观上处于故意,并且要求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任然收买。

主观上不以出卖为目的,否则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事项:

1、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2、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不管是买还是卖,买卖双方都要获刑。

怎样才算合法收养儿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同时指出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

那些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三类情况方可被收养,同时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在此需注意的是,要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一方面需要收养人、送养人、被送养人具备相应的条件,另一方面还需要提供相应的手续和证件,到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儿童收养手续。


近日,武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罗某某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孟某某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曾某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

家境贫寒并不是随意买卖小孩的借口!!!

因为家境贫寒,通过售卖自己小孩的“捷径”来牟取暴利,这种行径,丧失人伦,令人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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