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冷静期不适用于诉讼离婚

  2020-12-04   |   157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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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婚姻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贯彻民法典有关婚姻登记制度的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婚姻业务。过去法律规定的是离婚申请当事人既可以向办证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申请。

也就是说,民法典实施后,离婚申请由办证机关和人民法院都能提起申请的“双规制”,改为当事人只能去人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的“单规制”。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介绍,这么规定主要是考虑婚姻登记机关在以往的婚姻登记实践当中对胁迫离婚的情形,既不具备辨别、认定、识别的能力,也不具备这样的手段,人民法院恰恰能够弥补婚姻登记这方面的不足,所以这次《民法典》在梳理总结以往婚姻登记实践基础上做了这个规定。


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民法典的实施,将以上的第(三)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予以删除。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并且规定“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文认为,该条的修改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自由的保障。

爱本自由,不应束缚。在这个世界上,无论健康与否,我们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而婚姻是其中之一。民法典确定疾病不再是结婚的阻碍,从根本上保障了婚姻自主权,这是法治的进步,也是人性光辉的温暖绽放。


离婚登记程序有哪些变化?

根据现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申请,就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受理,即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冷静期,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登记。同时,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即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

登记(发证),即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也就是说,离婚登记增加了一个三十天的冷静期,其他没有什么变化。


30天“冷静期”如何计算?

根据《民法典》30日离婚冷静期制度,《通知》将离婚登记程序相应调整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实际由过去的四个步骤增加了一个步骤,就是离婚冷静期。

那么这30天如何来算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该条规定的就是冷静期的问题。就是从当事人提出申请,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受理以后从申请开始算30天,如果赶上节假日,则从节假日结束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算起。30天之内,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视同撤回离婚申请,并且期间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相当于双方未达成共识,则双方通过到法院去诉讼离婚,或选择两人继续一起生活。

针对这一程序的调整,《通知》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相关要件方面没有本质的变化,主要是为那些草率离婚、冲动离婚的人增加一个门槛——是不是考虑清楚感情确已破裂,是不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申请离婚是否需提交离婚协议?

申请离婚时并不需要提交离婚协议。

按照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须共同签署《离婚登记申请书》,已载明“我们双方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申请内容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离婚协议提交的早晚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因此,为方便当事人,简化离婚登记手续,优化离婚登记流程,《通知》不要求当事人在离婚申请阶段提交离婚协议,而在正式办理离婚登记时再提交离婚协议文本即可。


冷静期是否不利于被家暴者?

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不少人认为可能给被家暴者摆脱困境带来更大的困难。其实根本不会的,《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只适用于协议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离婚,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价保行为,法院都是会支持离婚请求的。

起诉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因此,冷静期的规定不存在不利于保护遭受家暴当事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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