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砸到车,对方不赔偿

  2020-12-01   |   430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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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粉丝在听律小程序上咨询楼上有人高空抛物,砸到我的车,对方不肯赔偿,应当如何解决?


    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行为近年来屡见不鲜,在生活中一直处于一个热点,经常能够在新闻中看见因为高空抛物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各类损伤,高空抛物在立法上也逐渐被重视,

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高空抛物在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以及高空抛物者的主观恶意程度,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相应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这一法规,同一楼内的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人造成的这个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就只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但如果判定住户均无责任,那么数万元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都全部落在了受害人身上,他的肉体、精神和经济上都受到极大伤害。如果追究这些住户的责任,每人负担的是几千元。

高空抛物的危害不言而喻。2021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民法典中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中第八十七条比较,有了重大改变。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如何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虽然保护了受害者的权利,一方面却也使无辜者受到了牵连。那么,如何证明自己不是高空抛物的侵权人呢?什么样的证明才算呢?

(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赔偿的计算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金一般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补偿原则,实际发生多少损失,则获得多少赔偿。受害人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收益。


故意高空抛物最高或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去年1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其中要求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行为,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对多次实施高空抛物和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高空抛物等五种情形,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而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也拟对高空抛物作出修改。草案二审稿的新一轮征求意见已经于日前结束。

对于与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有关的法律规定,相关部门一直在调整和完善,法律层面有跟进。所谓心情不好,宣泄情绪,绝对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理由。拒绝高空抛物、坠物,只有全社会形成共识,我们头顶上的安全才能得到真正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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