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沒打欠条,对方不承认!

  2020-11-30   |   165人看过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欠钱不还,沒打欠条,对方不承认!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导读:有粉丝在听律小程序上咨询朋友欠钱不还,当时没有打欠条,现在对方不承认,该如何处理?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债权人没有借条也可以起诉

1、债权人没有借条可以起诉,但是债权人为了实现主张债权的诉讼目的,在债务人当初并未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或借条的情形下,应当搜集到足够的证明己方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的证据后,再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或直接提起诉讼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债权人没有借条的情况,虽然债务人并未向债权人出具借条或欠条,但是债务人亲口承认债务,包括数额、币种借款期限及还款期限的录音也属于能够证明债权的合法有效证据之一。此外,银行转款记录、知情者认证或书证等证据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在债权人虽没有借条或欠条,但是掌握到了足够的辅助证据,且各个证据要素之间相互印证,共同指向债务人欠债权人钱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会依法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或支付令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起诉所需材料

起诉通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具体的以法院的要求为准:

① 起诉状原件,并按照被告的数量提交复印件。

② 证明身份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的复印件。

③ 委托律师代为诉讼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④ 委托非律师的其他人代为诉讼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⑤ 证明借款人身份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的复印件,如以上都没有的,可以委托律师到公安机关调取,或者请求法院出具证据调取文书,然后携带证据调取文书到公安机关调取。

⑥ 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材料,如借条、借款合同;微信、qq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借款信息。

⑦ 证明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的材料,如银行转账凭证,如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记录等;使用支付宝、微信、网上银行等第三方工具转账的凭证,如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记录等。

⑧ 证明借款人需要支付利息的材料,如约定了利息的借条、借款合同;约定了利息的微信、qq聊天记录、短信等聊天记录。

以上这些听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欠钱不还,沒打欠条,对方不承认!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听律网相关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关注听律官方微信《听律服务助手》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