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潜入女寝室杀害女友后自杀

  2020-11-30   |   292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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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锦江学院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受害人李某某(女,锦江学院大三学生,四川渠县人)与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男,山东某学院大一学生,山东单县人)系男女朋友关系,案发前日马某某从山东到四川。当日,马某某混入学院,趁宿管员不备窜至李某某宿舍,与李某某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从宿舍内寻得长约12厘米的家用尖头剪刀,将受害人杀害后跳楼自杀身亡。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相关情况公安机关将及时通报。


故意杀人罪

毫无疑问,该男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只是行为人已经死亡,没办法追究其责任。

故意杀人罪是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判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可以将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大致划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谋财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非法获取公私财物而实施杀人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包括抢劫杀人案件、盗窃杀人案件、谋财害命案件等。

第二种,复仇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了发泄内心的积怨而实施杀人的案件。包括私仇报复杀人案件、报复社会杀人案件等。

第三种,情欲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了满足个人性欲或感情纠葛引发矛盾而实施杀人的犯罪事件。包括强奸杀人案件、奸情杀人案件、恋爱婚姻纠纷杀人案件、性变态杀人案件等。

第四种,遗弃型杀人案件:指因各种原因负有某种业务的人员,为了推卸责任、减轻负担,杀害义务对象的犯罪案件。包括将子女遗弃在荒无人烟的地方导致饿死等案件。

第五种,迷信型杀人案件:指当事人基于封建迷信思想,为治病求寿、得道升天而采用各种手段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第六种,寻衅斗殴型杀人案件:指违法犯罪团伙成员为了逞凶称霸或为了各种利益,在寻衅滋事或互相斗殴过程中致人死亡的犯罪事件。

第七种,其他类型杀人案件:有精神病杀人案件、激情杀人案件因各种原因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案件等。

该男子的属于情欲型杀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自杀未遂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倘若该男子自杀未遂,抛开故意杀人的行为不讲,单纯对于跳楼自杀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自杀未遂,且未妨碍社会秩序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不构成违法犯罪,不受法律制裁。

在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此进行明文规定,单纯的自杀行为是没有刑事责任的。因为生命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自己放弃自己的生命法律是没有禁止的。

但因某个人的自杀行为,给社会治安、社会秩序造成影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将受到罚款、行政拘留等的治安处罚,如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更要负刑事法律责任,可能会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尤其是那些为了达到自己不合法、不正当的目的,而以自杀相威胁的,将直接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假如一方为情自杀另一方要负法律责任吗?   

一般情况下是不用付刑事责任的,因为情侣不是法律关系,恋爱关系不受法律调节,每个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恋爱等感情纠纷引起的自杀,男朋友或女朋友在法律上不用承担责任。

但也有例外,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比如:1、女友在男友家自杀,男友在场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此时由于男友对此空间有排他的支配力,此时有救助义务。与此类似的还有在车上。

2、男友言语教唆女友自杀,则有可能构成犯罪。

如无过错或教唆等行为,对方无过错没有直接引导或者教唆自杀,在法律角度不用承担责任,但在道德上,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婚姻男女朋友分手不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有的时候看着是道德不允许的,但是法律不一定会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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