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回应老人送房给水果摊主,老年人的权益自己怎么保障?

  2020-11-26   |   399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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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上海88岁老伯将300万房产送给楼下水果摊主”的报道引发网友关注。

马老先生是一位独居老人,前些年老伴去世,后来儿子也在家中猝死。儿子去世时,从追悼会到落葬,只有楼下水果摊摊主小游陪伴老人,后来马老先生在家中摔倒后昏迷不醒,也是小游发现并把他送到医院,陪伴照顾他直到康复。儿子去世后,老人让小游一家五口住进自己家里。2017年,老人带着小游到上海普陀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同时决定将自己300万房产都留给小游。

11月26日,上海普陀公证处办公室主任周贤春做出情况说明:

1.意定监护是《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确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2.意定监护公证和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提供的公证法律服务之一。

3.我们注意到近日媒体报道的老人指定非近亲属作为监护人,并将财产以遗赠扶养协议方式指定非近亲属为受益人的情况。就目前了解的情况,公证员与当事人多次进行了交谈,在反复确认当事人的意思后办理了公证。从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的谈话情况和提交给公证处的病历等材料不能反映出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出现问题。在公证办理过程中,公证员与老人居住地居委会进行了电话联系,询问了老人的情况。

4.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机构会在完成复查后,作出复查处理决定。

对于老人亲属提出的异议,建议他们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希望媒体的报道客观公正。

5.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从保护老人的角度,我们再次提醒媒体不要再去打扰老人。


那么,到底什么是意定监护?哪些人可以成为意定监护人?意定监护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这一概念,是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次将理论变成现实的。

意定监护是区别于法定监护的一种制度,是指成年人在自己清醒的时候,选择一个自己最信任的人,可以是亲属,也可以不是亲属,书面指定被委托者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置自己的财产、权利等。

我国法律也对此要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意定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在法律上,意定监护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监护,前者更符合现代社会“对成年受保护人自我决定的尊重”的要求。

意定监护人享有的只是财产管理权和使用权,其并不等于财产所有权,换言之监护人可以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管理、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但是财产所有权仍然属于被监护人。报道中老人愿意把房子给年轻人,不是意定监护人的权利享有的,而是老人自愿赠予的。另外,意定监护人的义务主要包括,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禁止受让代理权限范围以外的财产、接受监护机构的监督、在监护终止时的财产清算报告及财产返还或者移交等。

赡养

11月25日,老人家属发声称看新闻才得知老人赠房一事,老人患有老年痴呆,作为家人对其赠房行为不理解、不同意。

“看新闻得知”这几个字很讽刺,老人的近况都需要看新闻得知,还有什么可解释的。

所谓“穷在闹市无人问,富在深山有远亲”,不关心老人晚年过得如何,只关心老人的财产能不能分自己一点的,那不算家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法律规定,赡养人不只要履行经济上的赡养义务,还要在精神上照顾老人。而新闻中老人的亲属与老人已经多年不联系了,更别提尽到赡养义务了。


遗嘱继承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有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对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在其死后生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但是,这种处分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充分考虑老人、妇女、儿童、胎儿及残疾人和无生活来源人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意识清晰的时候,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实意志,如有必要,最好进行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是效力最高的遗嘱。

《继承法》对遗嘱继承和遗赠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这些亲属拼命例证老人有“老年痴呆”,拼命认定公证无效的背后,就是一旦老人去世,房子一卖,他们就都能按辈分、按远近亲疏分上一杯羹。但还是要记住那句话: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尽到义务,就别妄想着享受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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