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发生碰撞跟机动车发生碰撞处理条款是否一样?

  2020-11-25   |   194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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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补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


投保交强险属于机动车一方的强制义务,因此机动车方未投保交强险的,由其在应当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责任的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1、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根据过错推定原则,交通事故责任不明时,一般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8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 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失。


4、 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事故中机动车、非机动车责任认定的不平衡


1、交警部门在划分事故责任时有偏袒非机动车一方或“弱势群体”一方。


自从《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实施以来,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往往首先寻找机动车的违章行为,而不管该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并据此牵强附会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一方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客观上加大了机动车应负的责任。


交警部门这样做,除了认为相对于高速行驶的机动车而言,非机动车、行人处于弱者的地位,有同情“弱势群体”的感情因素外,还与当前我国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肇事机动车的赔偿规定有关。我国目前推行的机动车交强险,也使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更多地偏向或同情了非机动车、行人。


因此,相对于赔偿能力不足或根本就没有赔偿能力的非机动车、行人而言,加大机动车的责任意味着机动车将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由保险公司给付更多的保险赔偿金。而机动车司机往往出于对非机动车、行人的同情,明知事故认定有误也不作申辩,客观上也放纵了这种行为的发生。


2、法官在确认民事赔偿责任时有偏袒非机动车一方或“弱势群体”一方。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当事人双方责任大小的主要依据,该依据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较一般的鉴定结论,该认定具有帝王证据的效力。法院在裁决当事人责任时依照该认定结论分配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如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就要承担全部损失的60%—80%,如果负同等责任则承担全部损失的50%。在审判过程中,很少有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的异议能够得到法庭的采纳。


一般情况下,承办案件的法官主要考虑的是,机动车作为一种高度危险工具,在其运行中,客观上对非机动车和行人构成一种威胁,如果实行过错责任,甚至“撞了白撞”,实际上是以一部分人的健康权、生命权作为维护交通秩序的代价,这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同时作为一名机动车驾驶人,应该认识到其比行人负有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这是机动车驾驶人最起码的素质要求。


故在实体处理时,大多法官还是基于民法保护弱者的理念,更偏向于讲求平衡而非真正地公正。舆论导向,民意,也会对法官判决产生多多少少的影响。此外,在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事故中,行人必然是弱势方,无论再有钱,身体也不可能抗衡得了机动车,执法与司法大多会向弱势一方倾斜。久而久之,这种倾斜过于大了,偏离了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想要追求的平衡,以至于产生了不当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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