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早退出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2020-11-25   |   121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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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粉丝咨询员工在上班期间早退,在回家路上出交通事故,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吗?


工伤事故(又称劳动事故)是指在职劳动者在生产区域内、工作时间中,因从事与生产有关的活动时所发生的人身伤害、 急性中毒等事故。广义的工伤事故还包括罹患职业病的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基本精神,我国工伤事故赔偿中所指称的工伤事故采用的是广义。


工伤认定的条件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中的相关规定,符合这些规定的,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对“合理时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那么,什么是“合理时间”呢?这个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用我们的话来讲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对于“合理路线”的范围,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所以理解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


员工早退出车祸算工伤吗


根据上文的分析,“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但是“正常工作的时间”应当是指按照用人单位明确规定的已为制度化遵守的工作时间,也包括用人单位默示的习惯化遵守的时间,只包含了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并不应该包含未经同意早退的工作时间。


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擅自离岗的行为,其主观目的不是为了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其行为不仅与工作没有关系,还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而且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基本原则,因此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涉及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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