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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下路上摔伤不属于工伤
如果是上下班路上自己摔伤的,那么从事故发生的情况来看,员工的伤亡是其他因素导致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一般情况下,难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患职业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认定
能否享受工伤待遇以及能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生活护理等级鉴定以及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都需要以《认定工伤决定书》为依据,建议单位或员工方在工伤认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使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工伤认定时限
原则上,单位应当自员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员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的前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的首要前提是确认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只有确认单位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才会依据工伤认定标准来确定员工发生事故的情形是否属于工伤。若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应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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