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债权复婚后能否讨要?

  2020-11-05   |   153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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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债权复婚后能否讨要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该省首例婚内债务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丈夫赵先生偿还原告妻子孙女士欠款36600元,诉讼费1514元由赵先生负担。

协议离婚后又复婚的郑州市民孙女士和赵先生,是因当初离婚时约定的一笔款项引发债务纠纷而走上法庭的。据孙女士讲,她和赵先生1998年11月4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上有这样一项约定:孙女士借给赵先生的5万元钱,赵先生在两年内还清。后来,在2001年1月24日、3月17日,赵先生曾两次归还孙女士欠款12400元。2002年9月,他们二人复婚后,赵先生于2003年3月5日再次偿还孙女士1000元,可剩余的欠款36600元至今未还。

为讨说法,妻子将丈夫告上法庭。在法庭上,赵先生辩称,他们二人协议离婚是为了要房子,现他们已经无条件复婚,况且复婚时也讲明了无条件复婚,所以双方不存在债务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女士和赵先生在离婚协议中对债权债务的数额及还款时间均作出了明确约定,现二人虽已复婚,但复婚前后,赵先生三次偿还部分债务,故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仍然存在,赵先生对剩余欠款有继续偿还的义务。

债权

债权,“债务”的对称。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和债务一起共同构成债的内容。债权与物权相对应,成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物权相比较,债权具有下列特征:(1)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履行义务的一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只有物。(2)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人;物权只是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确定的。(3)债权无追及力,而物权有追及力。债权可因发生根据不同分为因合同发生的债权、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权、因不当得利发生的债权以及因无因管理发生的债权等;因债权人的多少可分为单一债权和多数债权;因债权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可分为按份债权和连带债权;因债履行选择性可分4简单债权和选择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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