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这四种宅基地不能确权!

  2020-10-10   |   114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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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现在农村的变化真是一年一个样了,而且国家推出了很多政策也正在不断的完善和实施当中。随着农村的发展,农村土地的规范化使用及管理也被推上了日程。自然资源部前不久下发了《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将无法进行确权登记。


一、乱占耕地建房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所确立的原则,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耕地是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否则即构成老百姓所说的“违法用地”。



二、违反生态保护红线建房的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是我们的基本国策,环境保护的地位已被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此背景下,若农民将房屋建造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甚至明显侵入当地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而越界,那么房屋将不仅不能确权登记,反而会面临被拆除。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涉案房屋在建造时是经过一些审批程序的,甚至获取了相应的产权证、规划许可证,仍然不能确保其在今天一定不会被作为违建重新进行查处。很多个案中都呈现出了这样的特点,遑论尚未取得任何证件,尚在等待确权登记的无证房屋。


三、小产权房


这里的“小产权房”主要指建造于集体建设用地上,违规对外出售的房屋。这类房屋虽可能持有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发放的“权利凭证”,但却不具备依法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权登记的资格。


不可否认的是,部分小产权房在性质上属于彻头彻尾的违建,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在于要依法对“小产权房”这一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但无疑,眼下小产权房仍是无法通过确权登记获取合法身份的。


因此,《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小产权房无法通过确权登记,获得合法身份。


四、非法购买的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具有严格的福利保障属性和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居住生活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


而城镇居民的购买行为,显然既不是福利保障又没有身份属性,而是一种将宅基地上房屋进行市场交易的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为政策所明令禁止。


当然,上面说的只是四种无法完成确权登记的典型情形,正如《通知》中说的那样,就全国而言,宅基地数量大、情况复杂,一定还存在一些相对个别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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