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丈夫同意打胎,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2020-10-10   |   348人看过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未经丈夫同意打胎,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一、妻子私自打胎侵犯生育权了吗?


妻子私自打胎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我国《婚姻法》中没有规定生育权,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女方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女性有生育权,而男性是没有生育权的。


二、男方能否以此起诉离婚?


男方可以以此为由起诉离婚。


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一方私自打胎,可以作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此可见,女方私自打掉孩子的行为,伤害男方的感情,应该属于其他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三、男方是否能以此要求损害赔偿?


男方不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且,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在确定夫妻双方是否具有过错则应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妻子擅自打胎并不属于以上四种情形之一,则不能以此认为其有过错属于过错方,所以丈夫不能向妻子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以上这些听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未经丈夫同意打胎,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听律网相关律师。 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关注听律官方微信《听律服务助手》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