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没有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分配?

  2020-09-28   |   21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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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现实中,很多机动车的买卖不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物权法理论,车辆所有权转移或变更其他事项时需办理变更登记,但是,车辆属于动产范畴,这就要分析车辆买卖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买卖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标的物是动产的,则转移动产占有时为交付。


(2)如果是不动产等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特定手续的,以办理特定手续后转移。


(3)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方式,但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其中,办理登记作为标的物交付的特定要件,应当由法律明确作出规定。那么,对于车辆买卖未经登记情况下如果转移了占有,应当如何认定?本文认为,应当认定为所有权转移,理由如下:   


第一,车辆本质上属于动产范畴,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动产买卖合同的规定,应视转移占有为交付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第二,法律并未规定登记过户为车辆交付的必要条件。虽然车主变更、车辆转籍等要办理异动登记手续,但这仅仅是履行行政登记手续,而非物权法意义上的交付行为和所有权转移行为。把车辆异动登记与不动产登记过户混为一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三,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交付的,风险责任转移。车辆买卖未经登记但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占有人对机动车已经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体现了支配性质,同时车辆的运行利益也为占有人所有,这与风险责任的转移相一致。对于登记车主来说,因交付车辆已丧失了对车辆的支配和运营利益,也无管理的可能。

 

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明确指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司法解释,对未过户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因为违反了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应受其规定的调整。也就是说,车辆买卖未过户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是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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