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作品的表演者权归谁

  2020-07-19   |   153人看过

一、音乐作品的表演者权归谁

依据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取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对音乐作品进行表演的,表演者权归表演者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区别

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有显著的区别:

(1)前者著作权为法人享有,后者著作权一般为作品创作人享有,而作者单位只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

(2)前者法人在使用作品时,除法律规定外无任何限制,后者一般只能在法人业务范围使用作品;

(3)前者法人可将作品许可第三人使用,后者一般须在作者许可的情况下法人方能将作品许可第三人使用,且向作者支付一定报酬;

(4)前者法人视为作者,享有作品署名权,后者法人不是作者不享有作品的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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