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8项法定职责

  2020-07-19   |   184人看过

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除包含上述四个方面的法律规范外,《证券法》和《公司法》还就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

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监会为主体。证券交易所除提供证券服务外,还依法承担部分一线监管职责。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对证券公司进行自律监督管理。《证券法》第5章、第9章和第10章分别对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了专门规定。其核心是建立比较完备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体系,并以此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4项法定措施:

①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②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③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

④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8项法定职责:

①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核准权或审批权;

②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管;

③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④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⑤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⑥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⑦对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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