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场外证券业务需要进行备案

  2020-07-19   |   350人看过

2015年9月1日起,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场外证券业务的,需要进行业务备案。原《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失效,现颁布的通知将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

关于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5]164号

各场外证券业务经营机构: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相关场外证券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公司的要求,自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办首次备案手续。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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