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处理证券纠纷有哪些优势

  2020-07-19   |   97人看过

这就增加了处理这类纠纷的难度,有些情况下甚至合法与不合法的界线都难以分清。以前缺乏处理此类问题的经验,国外的经验不能直接照搬,需要针对实际进行探索和创新。北-仲是一个不断开拓创新的学习型组织,尽管我们有一批来自金融证券领域和教学科学研究机构有经验的资深专家、学者,尽管我们已经受理了一定数量的证券纠纷积累了不少经验,尽管我们一直在关注这一领域,持续不断地学习研究其中的新知识、新情况、新问题,但我们还是愿意与社会各界精英联手,共同应对这些困难和挑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是我国法学研究的最高学府、研究机构,有一批精通证券法律实务的专家、学者,是证券研究领域中的精锐力量,与该所合作召开研讨会我们感到很高兴,更何况其中一些专家、学者也是我们的仲裁员,我们历来联系紧密,合作愉快。这次研讨会,证监会法律部门领导给予了支持、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衷心感谢。与会各位专家、学者的发言,对我们今后公正及时地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有价值的思路和启发,同时,我们也愿意在此介绍通过仲裁处理证券纠纷的优势和特点,与在座各位专家、学者、实践部门的同志共享仲裁的经验,发挥仲裁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仲裁处理证券纠纷的几点优势:

1、保密性。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仲裁立案、审理、结案都是保密的,没有当事人的同意其他人不能参与,仲裁裁决不能报道。而且,经过双方同意仲裁裁决可以只写结果不写理由,有效保护当事人信息。诉讼审理公开媒体可以报道,法院判决放在网上,其他人可以查询。这对私募基金纠纷当事人来说,一些敏感信息透露,可能使争议各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导致共输的效果。

2、当事人可选择证券业的专家解决证券纠纷。这些专家精通证券的法律、法规、惯例,熟悉这个领域的问题和最新动向,在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上更为专业,一般不会偏离这个行业的通常标准,不会出现因外行人断案而产生令双方当事人匪夷所思的结果。这就使当事人对案件结果有明确的预期,有利于纠纷顺利解决。北-仲的仲裁员中有一大批这样的金融证券方面的专家,与其他行业专家相比证券金融领域里仲裁员学历更高。北-仲成立以来案件稳步发展,近些年证券纠纷案件有较大幅度增长,其中大部分是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有少部分是投资理财引起的争议,积累了宝贵经验。

3、证券市场是个新兴领域,发展变化快,客观上要求对其纠纷的处理保持更大的灵活性和包容性。而仲裁中当事人有更多选择权,可以控制仲裁的进程;证券纠纷涉及许多新问题、新型法律关系,在诉讼中可能因为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而无法受理。仲裁是“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仲裁庭在没有法律或法律过于原则、宽泛情况下,可以适用行业规则、惯例、法理进行创新,作出自己的专业判断,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仲裁机构制度灵活,可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争议解决机制创新。如北-仲制定新的独立的调解规则,并于2008年4月1日开始施行。独立调解制度特点:范围不受协议限制、调解员推荐,列入名单要经过专门培训;费用低、通过简易仲裁程序将调解协议转换为裁决书、调解书。实践中,一个大的项目的股权转让,可能签订四五个转让合同,涉及十多个当事人,采用调解方式就一揽子解决了多个股权转让的关联案件。省事、省钱、省时间。

4、资金的效益在于流动,投资强调效率。证券纠纷出现后当事人希望寻找更有效手段迅速解决纠纷。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上节省了程序上的时间。仲裁机构由当事人选择,没有垄断,这种竞争机制使仲裁机构有改进服务,追求公正,提高办案效率的内在动力。如北-仲审结的1万多案件,平均每个案件从组庭到结案67天。仲裁收费对大标的案件来说,具有比较优势。如果考虑机会成本则其比较优势更为明显。

另外,对于债权债务明确,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通过简易仲裁程序可以在2至3个工作日作出裁决。这是几种尽快取得债权法律文书方式的比较。在这里时间不仅是金钱,而且是机会,是裁决得以执行的机会。另外,由于为了鼓励当事人尽快和解解决争议,北-仲在退费上采取优惠措施,当事人和解撤案越早退费越多。在此鼓励下,北-仲案件当事人自动和解的案件有3081件,占案件总数23.64%,平均每个案件从立案到和解平均为48天。90%以上当事人自动履行,其所花费争议成本平均不到正常收费的20%。为了简便、快捷解决争议,北-仲的仲裁庭配有远程视频装置,利用这些准则可以实现异地开庭、评议,提高办案效率。

5、证券纠纷具有跨地域特点。以北-仲为例,北-仲受理的国际商事案件逐年增长,2004年前总共101件,从2004年至今则达到了221件,占整个案件比例的2.3%,而证券类案件涉外案件占的比例则为6.7%。证券纠纷中,国际案件及国内不同地区当事人之间案件的比例要大于一般案件。北-仲仲裁员中有相当比例的外籍仲裁员,为当事人提供了选择的便利。另外,北-仲的规则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名册外选择仲裁员,以满足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当事人选择外籍仲裁员的需要。

另外,仲裁裁决国际承认执行力度大。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即1958年纽约公约,公约的所有缔约国都有义务执行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我国也是缔约国之一,我国的仲裁裁决可以在142个成员国国家(包括了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使得仲裁的裁决执行具有国际性,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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