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能不能要求对方清偿

  2020-07-19   |   129人看过

债权人能不能要求对方清偿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作为借款人的被告甲某,负有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的义务。但原、被告双方后来又另行订立了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本金及利息的还款期限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原、被告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是双方对原借条内容的变更,因此,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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