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借贷算职务侵占吗

  2020-07-19   |   51人看过

一、私人借贷算不算职务侵占

私人借贷是属于融资的行为,和职务侵占行为是没有直接关系的,所以私人借贷算不上是职务侵占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私人借贷的风险

个人信贷存在哪些风险

由于我国个人信贷业务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各家银行在风险防范与控制上,还没有形成一套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和体系,这就为快速发展个人信贷业务带来一定困难。因此,正确分析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与风险防范、控制的关系,将是我们银行业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1、征信风险是由于银行无法取得借款人真实信用,而导致的贷款损失。20多年来,我国经济实现了长时期的快速增长,但是,与此不相适应的是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水平很低,虽然有一批民营征信机构,但由于多种原因,机构规模小,业务范围窄,不能适应信用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由于信用信息不对称,对企业和消费者的信用状况无法有效把握,为防止贷款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置了较高的信贷门槛,企业信贷担保机构也不敢贸然担保,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用规模的扩大。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机构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因而借款人的信用及其他债务情况难以详知,加上个人消费贷款的贷款期限较长,金融机构更难掌握借款人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的变化情况。因此个人消费信贷缺乏与之相适应的信用评估制度,个人消费信贷潜在的风险难以控制。

2、信用风险是由借款人到期拖欠还款和赖账行为而带来的风险。目前,由于受整个社会信用环境差的影响。一些个人信用观念淡薄,主动还款意识差,对贷款仍然存在“就怕借不到,不怕还不起”的观念。比如,在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中,少数靠助学贷款完成学业的学子,毕业走向社会后,消失得无影无踪,导致目前辖内助学贷款难以发展。同样,在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过程中,一些农户片面认为小额农贷是救济款,不贷白不贷,只要信用社有放款,就一哄而上,也不考虑自己是否有实际需求,贷款到手后,就挪作他用,此类短时间逾期还款现象较为普遍。有的农户为逃避债务,采取外迁或外逃形式赖债,导致信用社收不回贷款。

三、职务侵占的行为有哪些

(一)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二)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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