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与无因管理的竞合

  2020-07-19   |   92人看过

侵权责任与无因管理的竞合

从民法上看,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并使这些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责任竞合是指包括规范竞合和民事责任竞合,由于规范竞合包括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领域,既构成刑事责任又成立民事责任的情况,以及发生在同一领域而导致多种民事责任或者责任方式的成立,形成民事聚合的情况。民事责任竞合指的是同一违法行为虽然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成立几种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请求,这不同于民事聚合中受害人可以向行为人请求多种并存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竞合在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而言,是指一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行为的要件和侵权行为的要件,从而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一并产生,且基于一个不法行为产生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相互交叉重叠的法律现象。在解释两者产生竞合的原因之前有必要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者进行概念的区分。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其特征如下:第一,侵权责任是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需要强调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才构成侵权责任,违反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则构成违约责任;第二,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这个命题存在的前提是没有免责事由的出现,并且该命题的反命题即“有侵权责任就一定有侵权行为”也是成立的;第三,侵权责任的方式具有法定性。侵权责任的方式以及具体内容都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这与“违约责任”的约定性是不同的;第四,侵权责任形式具有多样性。侵权责任主要体现为财产责任,但不限于财产责任。《民法通则》第134条中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仅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的财产责任形式,也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非财产责任形式;第五,侵权责任具有优先性。《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与侵权责任一样同属于民事责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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