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规定无因管理之债的

  2020-07-19   |   102人看过

法律是如何规定无因管理之债的

无因管理不是债权纠纷的兜底条款,认定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之债,从审判实践角度来看,必须掌握无因管理构成的三个必备要件。

一、主观上管理人是自发为他人管理事务。

所谓自发,就是未经他方本人委托或授权,纯系自己对某一他人事务的认知判断,主动地对他人的某项事务进行有效管理。所谓事务,就是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利益相关,又适合作为债务目的的事项。管理他人事务,既是一种对他人事务的管理行为,也可以是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再则,无因管理行为人管理他人的事务,其事务的内容和实现所管理的事务的利益必须与他人或他人利益有密切的因果关系,才能发生无因管理的债权,也才有主张债权的合法请求。相反,如果将属自己应管的事务误作他人事务来管理,尽管目的都是为他人免遭损失,也不属无因管理。可见,自发为他人有效地管理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

二、客观上管理人是为他人谋利或防免他人损失。

管理人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是主观上要为他人谋利或防免他人损失真实意思的客观表现形式;管理人实施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产生了为他人谋了利益或防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结果,是主观真实意思得以实现的客观事实。管理人为他人谋利益,从法理方面讲,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积极利益,一般认为是相对的他人的利益因被管理事务之基础而有所增加,产生孳息。消极利益,即指相对的他人因管理人行为使得现有利益不遭损、不减少。如管理人为他人管理好果园、看养走失耕牛,使果园丰产,耕牛顺产小犊,是积极利益;为他人保管财物、修缮房屋就属消极利益。无因管理的这一客观要件表明,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应当以是否“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实施了管理行为及因之所付出为界定有无因管理债权的请求权为客观依据,因为无因管理之债最终要以实际损失(管理人的必要劳务和支出)补偿为原则,且管理人的必要劳务和支出,又往往是产生受益人利益的客观要素。

三、法理上管理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义务。

从法理上讲,管理他人事务一般应是有法律上的原因的,这个原因是管理人对他人事实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而这个依据又在于法定权利义务和约定权利义务,即管理人具有管理的法定权利,又有管理的法定义务。而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是没有或不具备法律上的原因的行为,也就是不具有法律上的义务,即既无法定义务,也无约定义务。可见,无因管理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具体来说,就是指管理人不具有法定和约定义务,而为本人利益从事管理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只有当管理人在“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才“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不但是无因管理构成的法定要件,而且也是构成无因管理和主张无因管理之债权的法定依据和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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